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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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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闽基金会介绍
基金会名称要求 以“Labuan Foundation”或(L)基金会结尾
法律地位 具有自行签署合约或从事其他合法交易资质的法律实体,可以买卖财产、开设银行账户、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者权益
存续期 可以使固定的或者无限的
创始人 至少一名,可以使自然人或者公司实体 可以是马来西亚的居民或者非居民 也可以同时是受益人
受益人 可以包括个人、公司实体、拥有基金会资产归属权益的某类型受益人或慈善机构 可以是马来西亚的居民或者非居民
管理人 强制任命 至少一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公司实体 可以是马来西亚居民或者非居民 创始人或受益人可以被任命为管理人(但不能同时是理事会成员) 职责包括确保基金会的处于适当的管理中,与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理事会 非强制任命,由创始人自行决定(除非基金会向公众募捐) 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公司实体 可以是马来西亚居民或者非居民 不能同时担任管理人 理事会类似于公司的董事会。理事会负责管理和监督 基金会管理人的经营状况,并确保纳闽基金会及其管理人遵守基金会章程和《纳闽基金会法案》
秘书 强制任命 秘书必须是经纳闽金融管理局颁发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 是基金会的服务提供方,代为履行合规职能,并担任基金会与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沟通桥梁
监事会 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任命监事会是强制性要求 拥有监督理事会的决定、增加或罢免管理人及理事会成员的权
注册地址 必须在纳闽设立注册办公室,该办公室应为基金会秘书的地址
资本/财富要求 没有资本要求,基金会设立时的初始捐赠可以为1美元
创始人的权利、权力和义务 如果基金会章程或任何书面文书(例如转让契约)允许创始人受让其权利、权利和义务,则创始人可以转让给其受让人 受让人在行使或履行此等权利、权力和义务时,应视为创始人。受让人也拥有向该基金会捐赠其自己资产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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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财产
纳闽基金会的财产由基金会合法拥有并享有财产产生的收益,并且只能用于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目的和对象
纳闽基金会财产可以是马来西亚或非马来西亚财产
捐赠给纳闽基金会的任何资产视为该基金会的资产,这包括:
   (1)各种资产,无论是物质的或非物质的、有形的或无形的、动产或不动产,无论以任何方式获得都可以捐赠给纳闽基金会
   (2)可以证明所有权或利益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或文书,包括电子或数字形式,包括银行支票、汇票、股票、证券、债券、银行汇票和信用证
会计记录或其他记录应保存在其注册办公室或管理人认为合适的纳闽其它地方,并应随时可接受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管理人
和获准审计师(如有任命)随时有权查阅此等会计记录和其他记录
纳闽基金会应确保其创始人、理事会成员、管理官员和秘书在基金会任职期间始终符合《合适和适当性要求指南》中规定的要求
纳闽基金会须严格遵守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发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指导方针》中的各项规定
出现以下情况时,纳闽基金会可以解散:
   (1)在基金会建立时规定了具体的经营期间,并且该期间已经到期的基础上,管理人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基金会
   (2)基金会成立的目的已经实现,或确定无法实现时
基金会的章程要求解散基金会。在基金会解散之后,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将依照纳闽基金会的组成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转让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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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高效资产传承、动态规划和遗产管理的各种架构方面具有不同需求的高资产净值个人、家族办公室和其他财富管理机构而言,纳闽国际商业金融中心正是其理想选择。
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律实体资格的法人团体。通常由创始人建立,基于合约方式持有并管理资产,其目的是使特定的受益人群受益。基金会是独立于与其管理人(即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法律实体,这种实体广泛用于个人财富管理和公益目的。
纳闽基金会受《 2010 年纳闽基金会法案》规范。
纳闽基金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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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闽基金会没有最低资本要求。
•   具有自行签署合约或从事其他合法交易资质的法律实体,其可从事公益性或非公益性活动。其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的形式一般为贸易或商业活动。基金会不会直接从事这些活动,而是通过其下属的法律实体进行。
•   创始人可以保留其针对基金会所享有的权力,因此创始人能够更好的掌控基金会。此外,创始人亦可通过担任理事会成员直接指导和管理基金会的资产。
•   与基金会相关的各方面信息均严格保密。除非基金会法案、法庭要求或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依照保密条款,基金会的管理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秘书均不得将与基金会相关的任何信息披露给任何其他方。
•   在私人基金会的审计方面没有任何法定要求。
•   对于非公益性的基金会,仅创始人以及被创始人让与或转让权利、权力和义务的人员有权对基金会捐赠财产。
•   《2010年纳闽基金会法案》规定欺诈活动的处罚期限为两年。纳闽基金会可免受海外债权的追索,且基金会不会出于履行因离婚、法律诉讼或债权产生的诉求等其他义务之目的而被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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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基金会属于独立的法律实体,所有负债均应属于该基金会的负债。
•   理事会成员对受益人不负有信托责任,进而避免其竞逐受益人的利益。
•   基金会的管理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秘书可就其从事基金会工作而招致的责任获得赔偿,但因个人疏忽而招致的责任或有证据表明相关的责任是由于该人员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情况除外。
•   出现以下情况时,纳闽基金会可以解散:
       - 在基金会建立时规定了具体的经营期间,并且该期间已经到期的基础上,管理人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基金会;
       - 基金会成立的目的已经实现,或确定无法实现时;
       - 基金会的章程要求解散基金会。在基金会解散之后,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将依照纳闽基金会的组成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转让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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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要求
纳闽基金会的注册登记要求如下:
•   创始人可以通过签署基金会章程来建立纳闽基金会,基金会的创立必须遵从《2010年纳闽基金会法案》中的各项要求,并从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获得注册证书。
•   在章程中指定所创立的基金会在注册之时捐赠的初始资产类型。
•   在基金会的注册登记之前,创始人应委任纳闽信托公司作为拟创建的纳闽基金会的秘书,并通过该秘书提交以下文件对基金会进行注册登记:
        - 关于章程细节的一份声明文件。
        - 高管的名称(姓名)和地址清单。
        - 由秘书做出的法定合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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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要求
经营要求如下:
•  纳闽基金会应确保其创始人、理事会成员、管理官员和秘书在基金会任职期间始终符合《合适和适当性要求指南》中规定的要求。
•  纳闽基金会须严格遵守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发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指导方针》中的各项规定。
•   管理人员同时亦可为纳闽基金会的创始人或受益人,但高管不得担任理事会成员,且必须满足相关的资质要求。
•   如基金会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允许,基金会的创始人可以据此受让其权利,通过书面文书(如转让契约)将其享有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转让给他人。对于此等转让:
     - 被让与此等权利、权力和义务的受让人在行使相关的权利以及履行相关义务的过程中应被视为该基金会的创始人。受让人亦由有权将其拥有的资产捐赠给纳闽基金会。
•   由纳闽基金会的创始人合法任命的管理人应负责纳闽基金会的行政管理工作。
•   创始人亦有权为纳闽基金会任命理事会成员以确保纳闽基金会及其管理人遵从基金会章程以及《2010年纳闽基金会法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任命的理事会成员亦负责监督基金会管理人的履职情况。
•  基金会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记录必须保存在纳闽基金会的注册办公室或基金会管理人认为适当的位于纳闽的其他地方。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和获准审计师(如有任命)随时有权查阅此等会计记录和其他记录。上述记录的保存期间不得少于6年,自账户交易完成之日开始计算。
•  理事会(如有任命)必须遵从相关的会议召开要求。定。所任命的理事会成员亦负责监督基金会管理人的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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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注册费和随后的年费应在注册周年日或之前支付。
注册费
USD 200 / RM750
USD 200 / RM750
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