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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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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闽公司(贸易类型)
纳闽公司(贸易类型)适用的经营范围包括:顾问咨询(会计、法务)、商业合作中的中介和代理服务、后台管理中心(行政、薪资、人力资源)、后台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破产相关服务以及获得金融牌照许可的业务等。
所有的纳闽公司均必须遵守《1990年纳闽公司法案》。该法案规定了与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担保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注册和外国公司登记相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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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闽公司具有以下公司特点
基本行为能力
纳闽公司具备自然人所具有的所有权力。
所得税
经审计后的净利润的3%。
无预扣税、无资本增值税、无印花税和商品及服务税。
外汇管控
马来西亚外汇管理条例将纳闽公司视为非居民企业,因此纳闽公司能够享受宽松自由的外汇环境。
准入资格
马来西亚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成立一家纳闽公司。
注册时效
在递交所需的所有文件后,可在24小时内完成公司的注册。申请人亦可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选择加急服务。申请人也可选择纳闽预注册公司。
公司查询
纳闽公司的记录不支持公开访问。
优惠政策
股东和董事
持股
最少一位股东(可为个人股东或法人实体股东)。
不允许发行不记名股份。
仅允许发行无面值股份。
不存在与本地股东相关的要求。
股本
最低股本为1美元。
董事
最少一位董事(可为个人或法人实体)。
要求
账目
必须编制会计
账目
。
应在纳闽保存公司会计账目记录。
经审计的报表
从事经营范围许可的贸易商业活动的纳闽公司和持有金融牌照的公司需要提供经审计的报表。
暂停营业活动、注销和处于停业清理或清算过程中的纳闽实体以及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纳闽法人主体不需要遵从经济实质要求,
亦免于遵守与审计相关的要求。
正常经营的法人主体必须遵从经济实质要求。依照LBATA中相关规定,未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纳闽法人主体适用的税率更高(
净利润的24%)。
相关记录不可公开访问。
记录保存
所有纳闽公司(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必须保存完整的会计记录。保存期间为自所记录的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六年。
居民秘书
纳闽公司必须具有一名居民秘书。必须任命一名或多名秘书,其中至少有一名为居民秘书,如纳闽信托公司。
年报备案
在公司注册登记日的每个周年日之前至少30天完成年报备案。
营销办事处
对于办事处的设置数量无限制。
可在马来西亚的任何地区设置办事处。
纳闽以外的办事处
注册
登记/注册
申请人必须委任一个持牌的纳闽信托公司,其具备对潜在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责任。
注册办公室
纳闽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地址应被视为纳闽公司的注册办公室。
变更注册地
允许变更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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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要求
《1990年纳闽公司法案》要求拟成立纳闽公司的申请人委任一家持牌的纳闽信托公司以代理身份向其提供相关注册服务。
纳闽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
- 提供注册办公室、居民秘书和董事。
- 秘书履行的职责包括《1990年纳闽公司法案》所要求的任何文件的备案和保存工作。
- 所有纳闽法人主体的综合管理服务。
纳闽公司的一般注册程序如下:
1、申请人必须委任一个纳闽信托公司负责处理与注册相关的事宜。
2、申请人可向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申请为其保留公司名称。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为申请人保留公司名称的最长时间为三个月,且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权拒绝批准公司名称。
(a)公司名称中可以包含任何语言中表示股份有限责任或有限担保责任的单词或缩写。
(b)纳闽公司的名称可采用任何语言、字母或字符。但是,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公司名称的英文名称。
3、在注册公司时,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还应提交拟注册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细则、信托公司签发的法定合规声明以及获得任命的董事签发的书面同意书。与此同时,申请人还应支付相关的费用。
4、对于需要获得金融牌照方能从事的活动,申请人必须在公司注册之前获得从事此等活动的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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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闽商业税法案》(LBATA)中的经济实质要求
依照《纳闽商业税法案》第2B(1)(b)款中的相关要求,出于从事商业活动之目的,纳闽主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纳闽具有足够数量的全职员工;并且在纳闽本地发生适当金额的经营开支,其总金额应达到主管机关依照本法案制定的条例中规定确定的最低金额。
《纳闽商业税法案》第2B(1A)款规定:如从事纳闽商业活动的纳闽主体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则其必须依照其在纳税年度的应税利润的24%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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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交易
除以下目的外,纳闽公司必须采用马来西亚林吉特以外的其他货币进行交易
- 支付管理费和其他法定费用。
- 在马来西亚国内公司持有投资。
- 持有马来西亚国内公司债务。
- 《1990年纳闽商业公司法案》第7(4)款和马来西亚外汇管理条例允许从事的其他活动。
如与马来西亚居民从事交易活动,则纳闽公司必须在发生交易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报备:
- 当针对自然人时,其指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
- 当针对其他法人时,其指在马来西亚具有营业场所并从事业务活动的法人。
- 居民亦包含依照《1953年马来西亚外汇控制法案》第s.43款中规定宣誓为马来西亚居民的人员。
居民向纳闽法人主体支付款项时,可税前抵扣的额度如下:
- 利息费用:75%可税前扣除
- 租赁费:75%可税前扣除
- 一般再保险保费:100%可税前扣除
- 其他类型支出:3%可税前扣除
出现以下情况时,不需要另行报备:
- 持金融牌照的纳闽公司与《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或《2010年纳闽伊斯兰教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中所规定的居民开展所被许可范围的业务时。
- 纳闽公司向在马来西亚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人支付定金或管理订金。
- 纳闽公司与任何顾问、律师、会计师、 簿记员、纳闽信托公司或纳闽信托公司全资持有的其他公司(担任或将被任命担任纳闽公司的居民董事或居民秘书)、管理公司、投资顾问或其他在马来西亚境内从事相关活动的类似法人单位进行专职业务范围的活动往来。
- 纳闽公司在马来西亚编制或保存其公司账簿和记录。
- 纳闽公司的董事或其他成员在马来西亚境内举办董事会议。
- 纳闽公司出于经营目的或为管理人员或员工提供住宿而持有或租赁房产。
- 纳闽公司持有依据本法案注册的公司或马来西亚国内公司的股份、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时,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与贷款有关的交易行为中,为确保借款安全性而持有股份、债券或其它有价证券包括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时。
- 马来西亚的一位居民持有该纳闽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