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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
—— PROFESSIONAL SERVI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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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闽基金经理牌照
(基金管理公司)
允许的活动
管理服务
-  担任或要约担任基金经理代表客户管理证券组合(包含基金)。
-  管理证券组合(含基金)的收购或处置活动。
-  管理客户的全权账户,包括纳闽私募基金。
*包括已获得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成员国本地监管机构批准的任何外国基金。

投资建议
-  根据客户的投资目标和财务状况进行证券分析并做出投资建议。
-  提供与证券相关的建议,包括证券发行建议以及发布相关的研究和分析报告等。
-  向公司客户提供与公司金融和财务规划事宜相关的顾问和咨询服务。

行政管理服务
-  代表客户向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提交与证券相关的文件,包括与报告要求相关的文件。
-  签发依照《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条例》/《2010年纳闽岛伊斯兰金融服务以及证券法案》以及《纳闽公司法案》中相关规定可被视为招股说明书的文件。

证券交易
-  证券的双向报价和交易
-  组织证券的出售或购买活动,包括由客户发行、归属于客户或代表其客户的。也包括未在证券市场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  从事满足其财务资源充足性的证券的承销及配售。因此,纳闽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风险管理计划明确陈述其根据与基金管理策略相关的风险承受能力或容忍水平能够维持其经营所需的财务要求。基金管理人每年至少对该计划审查一次以确保与商业计划保持一致。
-  《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条例》/《2010年纳闽岛伊斯兰金融服务以及证券法案》第2部分中允许从事的其他业务活动。

其他活动
-  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允许从事的其他活动。
持牌纳闽基金管理人可从事的活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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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要求
申请纳闽基金管理人牌照的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  具有从事与基金管理活动相关的学位或专业资格的个人;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亦可接受满足以下要求的申请人:具有大专或以上文凭,且具有三年资本市场相关工作经验,或在具有三年基金管理活动直接经验的个人。
    -  获得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成员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许可的基金经理或类似服务提供者。
    -  以上仅列示了部分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无论何等申请人,其必须能够确保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及其管理的人员为具有适当资质和相关经验的个人。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在对纳闽基金管理人申请进行评估时还会考虑其他一些因素。
在获得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批准后,申请人应依照《1990年纳闽公司法案》中的相关规定注册成立一家纳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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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要求
提供一份商业计划书,其内容应包含经营意图、拟提供服务的类型、目标市场、三年财务预测和人力安排(包含按照持股比例确定的权益结构)。
申请人、拟任董事和首席官(包括所有其他相关人员)是满足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发布的《合适和适当性要求指南》的适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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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性要求
纳闽基金经理须维持实收资本(未因亏损而发生减值)不得少于300,000令吉或采用外币表示的等值金额。如纳闽基金经理管理的资产(AUM)金额超过1.5亿令吉特,则其应追加资本金额为超出1.5亿部分价值的0.2%。
在整个经营活动过程中购买并维持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林吉特(或采用其他货币表示的等值金额)的专业赔偿保险单。
确保董事、首席官以及其它相关申请人符合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发布的《合适和适当性要求指南》中规定的要求。
在纳闽建立并保留一个经营办事处,并确保业务必须在纳闽境内、从纳闽或通过纳闽开展。
严格履行守纳闽基金经理应履行守的各项义务,包括《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条例》第三部分第4节以及《2010年纳闽岛伊斯兰金融服务以及证券法案》第四部分第4章中规定的客户资产分离的义务。
为公司的经营、合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建立适当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包括公司正常经营保障方案。定期对这些政策和程序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满足适当性、相关性和谨慎性要求。
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坚持审慎调查和合理性原则,在纳闽保存适当合理的记录和账簿。记录和账簿的信头、内文和其他文件上应清晰显示名称和许可或注册编号。
任命一位已经获得资质认可的外部审计师。
为从事伊斯兰基金管理活动的纳闽基金经理须任命适格人员加入内部伊斯兰顾问委员会。
以下变更须获得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事先批准:
(A)变更其在纳闽境内、外的营业地点或办公地点,基金管理人的所有权和股权发生变化。
(B)变更股权和任命董事。
以书面形式件件以下信息提交给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
(A)在其纲领性文件(含业务计划)发生任何修订或变更之后的三十天内将相关的变化情况通知给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
(B)在发生相关变更之后的三十天内为从事伊斯兰基金管理活动的纳闽基金经理人任命适格人员加入内部伊斯兰顾问委员会。
遵守纳闽金融服务局不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指南和报告要求,以及其拟经营的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向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统计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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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行为和惯例
纳闽基金管理人必须遵守以下要求以促进市场诚信和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诚信和公平交易
(A)以诚信和公平交易为原则开展业务活动,避免误导性和欺骗性行为或陈述。
(B)以促进市场公平有序发展的方式开展业务。
(C)避免产生任何利益冲突,或在利益发生冲突时通过披露、内部保密规则或其他认为适当的公认做法确保公平对待所有客户。

技能、谨慎和勤勉
(A)应采用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方式开展业务活动。
(B)在与客户进行的所有交易中,均应以胜任和勤勉的方式行事。
(C)能够充分证明所提供的建议或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客户而言的恰当性。

为客户利益行事
(A)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行事准则,不得危害或损害客户的利益。
(B)以公平、准确、及时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

投诉管理
(A)具有适当的程序文件确保客户投诉可以通过简单而公正的方式获得公平有效的处理。纳闽证券持牌人应充分披露这些程序,并且确保相关人员可以方便的查阅这些程序。
(B)纳闽基金管理人必须记录投诉内容、投诉回应和所采取的行动,并妥善保管此等记录。

合规
(A)根据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发布的《纳闽金融牌照持牌实体合规职能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建立适当的合规管理职能以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随时提出的指令、指南和报告要求。
(B)严格遵守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发布的《2001年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案》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指导方针》中有关纳闽国际金融中心的各项规定。
(C)应制定恰当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建立能够维护客户利益的良好合规管理架构。
(D)实施合理的关注并以负责任和有效的方式组织和控制其各项事务。同时,应保有适当的风险管理和监督体系。
费用
在授予证券牌照许可后,还需支付 1,500 美元的年费。 其后的年费须于每年 1 月 15 日之前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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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管理员牌照
金管理员是指向共同基金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人员,其可仅提供此等服务或同时提供会计服务。
下列个人或者实体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员业务:
-  根据任何认可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目前是并将继续是共同基金的合格和授权基金管理员,并已获得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书面许可以公共基金的基金管理员的身份开展业务的人。
-  银行牌照持票人
-  纳闽信托公司
-  满足《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四部分中要求的证券持牌人。
-  依照《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八部分中规定获得牌照的基金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