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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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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闽金融租赁介绍
金融租赁是指以出租或转租的方式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业务。租赁可以赋予承租人购买租赁财产的权利,亦可不赋予此等权利。
在该定义中,“财产”包括任何的厂房、机器、设备或附属于相关地面上的任何其他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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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纳闽岛租赁公司根据《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和证券法案》第90款获得经营牌照,伊斯兰租赁公司根据《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和证券法案》第65款中的规定获得经营牌照。
申请要求
任何希望在纳闽国际商业金融中心从事租赁业务的人员均可向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提出设立纳闽租赁公司的申请。

在获得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批准后,申请人应依照《1990年纳闽公司法案》中的相关规定注册成立一家纳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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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要求
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具有满足其经营需求的充足营运资本。
确保董事和管理人员符合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发布的《合适和适当性要求指南》中规定的要求。
确保其出租的所有财产均已购买适当的保险。对于保险,我们建议纳闽租赁公司优先选择位于纳闽的保险公司或伊斯兰保险公司为其租赁财产/资产购买保险。仅在纳闽无恰当的保险公司之时方考虑位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服务提供商。
为其在运营、合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建立一整套合理的内部政策和内控制度。定期对这些政策和制度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满足适当性、相关性和谨慎性要求。
根据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发布的《纳闽实体账户和记录要求的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要求,在纳闽保存充分且适当的记录和账簿。
公司名称和公司编号必须清楚地显示在信笺、信纸和其他文件上。
以其自身名义在纳闽国际商业金融中心和/或马来西亚开立银行账户以为其各项租赁活动(租赁汇款、租金支付等)提供便利。
任命一名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批准的审计师,根据《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和《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商业运营相关的账簿执行年度审计。
确保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所有租赁交易均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并且严格遵守相关主管机关签发的转让定价规则和指南。
出现以下情况时,其应提前从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获得批准:
(i)每一项新租赁交易和后续租赁交易,包括承租人和租赁财产的变更;
(ii)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变动时;以及
(iii)委任董事。
获得批准的纳闽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要求
发生以下事件时,纳闽租赁公司应在发生之后的三十天内通知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
(i)营业地点或办事处的信息发生变更;
(ii)纲领性文件和业务计划(含公司名称)的内容发生变更;和
(iii)终止/延长任何租赁交易。
纳闽金融租赁公司必须依照《2018年纳闽商业活动税(纳闽商业活动要求)条例》中的规定在纳闽具有实质性的业务活动,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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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要求
纳闽金融租赁公司须按照要求:
-  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 (6) 个月内,由其公司秘书向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相关部门提交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应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要求,提供关于与审慎信息、一般商业行为以及业务量和业务方向有关的统计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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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在获准从事租赁交易后,纳闽租赁公司应每年向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支付牌照费。所有后续发生的后续租赁交易均需要支付后续租赁交易费。
手续费
正常程序:USD 350 / RM1,000
快速程序:USD 1,200 / RM3,500

年度牌照费
USD 20,000 / RM60,000

每笔获准的后续租赁交易
USD 6,000 / RM20,000
在纳闽的经济实质要求如下
纳闽金融租赁公司
少于10家关联纳闽金融租赁公司

最低全职员工人数
每组公司的全职员工不低于2人

年度最低营运开支(MYR)
每个纳闽金融租赁公司的年度最低运营开支为100,000马来西亚林吉特
经济实质要求
纳闽金融租赁公司
超过10家关联纳闽金融租赁公司

最低全职员工人数
集团公司每增加10家关联金融租赁公司应额外增加一名员工例如:
11 - 20家金融租赁公司:3名员工
21 - 30家金融租赁公司:4名员工
31 - 40家金融租赁公司:5名员工

年度最低营运开支(MYR)
每个纳闽金融租赁公司的年度最低运营开支为100,000马来西亚林吉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