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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
—— PROFESSIONAL SERVI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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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闽投资银行
纳闽投资银行业务定义如下:
        -  提供信贷便利
        -  提供与公司和投资事宜相关的顾问和咨询服务、代表任何人士做出投资(含证券交易),或代表任何人士进行从事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
        -  从事外汇交易、利率掉期、衍生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或其他类似风险管理活动。
        -  纳闽金融业务:任何用途建筑物建造与翻新等的信贷业务、通证业务、发展金融、金融租赁、保理业务、货币经纪业务、伊斯兰金融业务。
        -  经财政部批准后,从事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规定的任何其他业务,该等业务可采用任何货币(包括《2013年金融服务法案》或其他有效的相关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采用马来西亚林吉特)。
纳闽投资银行不得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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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条件
纳闽投资银行应依照《1990年纳闽公司法案》中的规定注册成立,或作为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形式成立。以下机构可申请设立纳闽投资银行
1、获得经原籍国主管当局批准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投资银行或集团。
2、由主管当局监管的持牌银行、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
3、依照《2013年金融服务法案》获得牌照的机构(须获得马来西亚国家银行事先批准)。
4、在金融或金融相关行业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公司,其至少应有三年的优秀业绩记录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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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要求
申请人应递交一份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以下材料和信息
1、对申请人的股东/总部履行监督职能的主管监管机构签发的《知会函》
2、申请人的股东或总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3、商业计划,其内容应包含申请人最近三年的财务预测及申请人拟采用的组织架构图。
4、申请人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组织章程细则以及注册证书的核证副本。
5、批准申请人申请牌照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核证副本。
6、申请人的股东/总部在申请之前三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申请人的公司简介,内容应包括:
√ 申请人的名称、地点和成立日期
√ 负责全面管理申请人业务活动的董事和高管的姓名、地址、资质和经验
√ 每一位持有申请人10%或更高比例表决权的股东的姓名和地址
√ 申请人针对负责管理的董事及高管的廉洁品行签发的声明
√ 其他与申请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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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要求
实收资本或运营资金(未因亏损而发生减值)不得少于1,000万令吉。考虑到风险状况、经营性质、范围、业务负责性和业务活动多样性等因素,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权行使自由量裁权要求申请人具有更高的实收资本金额以与银行的业务运营相称。
在纳闽建立并保留一个经营办事处.
任命董事和首席官,并且须获得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事先批准。
纳闽投资银行的每一位董事或首席官必须是符合合适和适当性要求,不得存在任何来自可靠来源的负面报告。
时刻遵守《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
遵守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发布的审慎和报告要求。
如其准备在马来西亚其他地区设立协同办事处,则其应符合某些预先确定的标准。
遵守纳闽金融服务局颁布的任何其他有关指令和要求。
纳闽投资银行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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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要求
纳闽投资银行应
-  委任一位获得资质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负责其账簿和业务活动的审计工作。
-  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 (6) 个月内,由其公司秘书向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相关部门提交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随时依照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要求提交相关的统计数据和信息。
申请证券牌照需要向纳闽金融管理局支付许手续费。 此外,在授予证券牌照许可后,还需支付 1,500 美元的年费。 其后的年费须于每年 1 月 15 日之前缴付。
费用
申请需要向纳闽金融管理局支付许手续费。在授予投资银行许可后,应支付 30,000 美元的年费。 其后的年费须于每年 1 月 15 日之前缴付。
费用